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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地上做事意外受伤是否可以报销医疗费 在工地上做事意外受伤是否可以报销医? 在工地做事出了事谁负责

一、在工地上做事意外受伤是否可以报销医?

在工地上做事意外受伤属于工伤保险的,是不可以通过医疗保险报销的。根据所述应当及时向工伤保险部门进行申报,接着由工伤保险进行医疗费用的报销,如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则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二、工地上班5天就受伤,未签订劳动合同,怎样办?

只要能够证明存在事实上的劳务关系就可以要求工伤赔偿,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凭证包括:

①工资支付凭证或者记录(职工工资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职业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③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④考勤记录;

⑤其它劳动者的证言等。没有签订劳务合同,可以向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双倍的工资。就工伤和劳动合同难题不能和用人单位达成协议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结局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建筑工地做事受伤,但保险过期怎样处理,补?

不支付!建筑工地职工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在保期间,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然而,对于用人单位不再缴纳工伤保险费之后,工伤职工发生的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承担支付义务,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支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下面内容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四、在工地职业受伤怎样办?

1、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需要在事故发生的一个月内申报,如果公司不申请,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需提交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局的网站一般有下载)、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

2、如果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一般设立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获得的补偿是不一样的。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

五、给工地干活受伤怎样办?

如果在工地上受伤了,请尽快采取下面内容行动来应对伤情:

1. 立即停下职业:将自己迅速移到安全区域,避免进一步受伤。伤势严重,请寻求他人的帮助将你移动到安全地点。

2. 寻求急救:如果受伤严重,立即寻求医疗帮助。拨打当地的急救者请求同事帮忙联系医生或救护车。保持镇静,尽量提供自己的准确位置和伤势情况。

3. 报告事故:将受伤情况及所在工地的负责人或上级进行报告。确保有关部门了解事故情况,他们将采取必要的措施来处理伤害事件和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4. 寻求法律援助:如果伤势严重或导致长期影响,你可能需要咨询律师以了解你的权益和可能的索赔。法律援助将帮助你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并提供法律支持。

5. 获取医疗报告:及时找医生进行诊断和治疗,并要求医生开具详细的医疗报告。这将为未来的索赔和法律程序提供必要的证据。

6. 与雇主沟通:及时与你的雇主或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进行沟通,告知他们发生的事故和你的伤势情况。他们将为你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7. 寻求劳工保险赔偿:根据当地劳动法律法规,你可能有权获得劳工保险赔偿。联系你所在地的劳动部门或保险机构,了解怎样提起赔偿申请和相关要求。

请注意,以上建议仅供参考。在面临意外伤害时,最重要的是及时寻求医疗帮助并与相关部门沟通,以获得专业的指导和支持。

六、给包工头做事受伤怎样办?

向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无论是大致包工头,都是天然人,不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把工程转包给包工头,包工头招用的工人,在从事承包业务中遭受工伤事故伤害,由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职责。

工伤职工可以承包单位为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向承包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七、建筑工地做事,公司没有买工伤保险,没有签劳动合同,是违规操作吗?

是违法行为,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八、我是在工地上受伤了,没有劳动合同,劳动局会管吗?

1.会管,只要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且受伤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之规定(且不存在第十六条规定之情形)的,无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都应认定为工伤并按工伤待遇获得赔偿。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要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这是所有难题的前提,不申请工伤认定,就无法通过工伤获得赔偿,如果单位不申请的话,职工个人就必须在受伤之日起一年内申请;

3.如果单位不承认和工伤职工存在劳动关系,确认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就要注意收集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相关证据,如工资卡、工资单、考勤卡、暂住证以及其他一切能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这些证据材料可以是书面证据,也可能是证人证言、录音证据、实物证据、电子证据等。

4.如受伤被认定为因工受伤,拿到有劳动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后,等伤情稳定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工伤等级,接着按照伤残等级向用人单位索要伤残赔偿;

5.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的义务,工伤职工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直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何不明白的,可以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九、农民工在工地受伤工地不赔偿怎样办?

建设工程领域相对比较复杂,现实中,施工单位往往是把工程分包、转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人或其他组织,这些组织招用的劳动者受伤了,索赔往往特别困难,施工单位和这些分包、转包单位通常互相推诿,这种情况下应该怎样办呢?按照法律规定,施工单位将工程违法转包的,是需要承担用工主体职责的,但同时又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部分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不能直接认可用工主体职责,申请工伤认定必须要求提供劳动关系证明,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在工地受伤,施工单位不进行赔偿的,则需要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用工主体职责;而部分地区工伤及劳动保障部门则直接认可用工主体职责,劳动者可直接向工伤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用人单位的用工主体职责。法律依据:《关于执行若干难题的意见》第七条即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天然人,该组织或者天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职责。

十、工地受伤没有人看见算是工伤吗?

不一定。

你可以向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在职业时刻和职业场所内,因职业缘故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按照你的叙述,职业期间身体受损,认定成工伤应该是没难题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发生工伤事故以后,要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刻、地点、缘故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左脚大脚趾骨折能认定几级工伤

根据《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职业病致残等级》民族标准(gb/t16180-2014)鉴定为伤残等级拾级,护理等级不入级,停工留薪期为3个月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职业病致残等级》民族标准(gb/t16180-2014)拾级第12条: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

工伤赔偿月平均工资标准

请求工伤伤残待遇难题上,关于申请人受伤前月平均工资的难题上,如受伤前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年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时,应以当年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工资标准来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但停工留薪工资应按实际工资赔偿。

工地受伤怎样办

无论兄弟们立即和工地协商赔偿事宜,不给答复。立即起诉包工头 工地 和发包商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难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职责。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职责,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职责。

雇主承担赔偿职责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职责。